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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披露煤炭行业重组整合政策方向

7月28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官员首次对外明确披露煤炭行业重组整合政策方向,也给业界带来国家打造“煤炭航母”的猜想。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在当天刊发的媒体专访中表示,“山西、河南、内蒙古、陕西等省区煤炭重组整合取得一些成果。但总体来说,煤炭资源开发还需要进一步深度整合。在中国,能源产业中煤炭行业集中度低,而石油行业由4大公司主导,电力行业以5大公司为主。从长远来看,向石油行业和电力系统靠近,应该成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目标。”

    “如果煤炭集中度以石油、电力行业作为标本,煤炭资源将重回垄断状态。”一位煤炭行业专家对吴吟的上述表态提出质疑,“煤炭行业显然在走‘国进民退’的道路。”

    煤炭整合将成国家战略

    根据记者所掌握的能源“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企业之间进行跨区域、跨所有制形式的兼并重组;国家鼓励煤炭企业开展煤炭、电力、化工、铁路、港口一体化经营,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培育国际竞争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鼓励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

    “不仅仅是‘十二五’,上述政策也是煤炭行业的整合方向。煤炭行业将向着大型化、集约化发展,这是国家大势。煤炭兼并重组不单单是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将上升到国家战略。”接近国家能源局的人士告诉记者。

    6月初,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在一次内部会议上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煤炭兼并重组政策,该政策有望上升到国家法规层面,如果顺利近期就能出台。”

    据知情者透露,上述政策规定了兼并重组主体资质、关停矿井的标准等。“这些标准的设计将高于地方政府标准。在地方政府一轮整合之后,国家将参与地方煤炭重组整合,打造多个具有实力的煤炭企业。”

    “十二五”期间,国家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兼并重组将煤炭企业由当前的11000家减少到4000家。到2015年,国内年产亿吨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达到6-8个,年产5000万吨-1亿吨企业达10个以上,特大型煤炭企业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一半以上。

    如果按照“向石油行业和电力系统靠近”的思路,在所谓“特大型煤炭企业”中,除地方国企之外,将出现诸多央企身影。

    而在山西煤炭重组整合中,中煤集团是山西省政府指定整合主体中惟一一家央企,参与大同多个煤矿收购。

    如果未来有更多的央企参与到整合之中,那么地方政府将难免陷入与中央利益分割的逻辑怪圈。

    深度整合或面临地方保护

    国家如果再造煤炭“大鳄”,首先面临的障碍也许是地方保护。

    山西、河南、内蒙、山东等煤炭主产区域内整合完成后,若要进一步提高集中度,跨区域整合将是必然。目前,各地煤炭企业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重组均依靠本省力量推动,由于行政阻隔,跨地区跨省域整合比较少。

    如果煤炭效仿石油、电力管理模式,那么煤炭资源势必掌握在几家大型央企手中,资源大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将被“摊薄”。

    “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打造几个大型煤炭集团,那么资源大省地方政府的利益将受制于煤炭企业,地方将成为煤炭行业变革的最大阻碍。”一位煤炭行业专家认为。

    在中国经济腾飞之初,山西省以“有水快流”的形式开发煤炭资源,掀起“一起办煤矿”的热潮,国有、集体、民营,各行各业一拥而上,短短10年,山西省境内的煤矿数量迅速增长到10000多家,煤炭产量成倍递增。

    但是,在贡献煤炭资源的同时,山西省也付出了破坏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模式单一的代价。

    “在煤炭效益差的时候,国家把煤炭生产分散到各个省份。如今要将煤炭上收,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分配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其次是煤炭行业监管问题。届时,国内又新添几个垄断巨头,煤炭产业大幅度的变革必将产生负面影响。”上述煤炭行业专家如是解释。

    “倘若未来将煤炭上收中央企业,那么山西第一个不同意。”山西省政府一位官员7月28日通过电话对本报记者表示。

    地方煤炭整合磕磕绊绊

    抛开地方政府的利益纠葛,山西、河南等省份煤炭重组整合的现实,也让国家打造“煤炭大鳄”的前景蒙上阴影。

    山西煤炭重组整合的目标是,到2010年底,在煤炭产能不增加的前提下,全省矿井个数要控制在1000处,矿井生产规模达到年产90万吨,企业规模不低于年产300万吨。到2011年,形成3个亿吨级和4个5000万吨级的大型煤炭集团。

    尽管山西方面称兼并重组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但是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兼并重组双方签订的只是意向书,在政府力量主导下几乎每家企业手中都有意向协议。签订正式合同、主体企业进驻接管、采矿权变更换证、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等不足三分之一。”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被整合煤矿存在产权不清、资产不实、债权债务复杂的情形,还有些仍处于诉讼之中。为了完成进度,整合双方先签订一个框架协议,其余内容均放在“未尽事宜”里。

    在整合过程中,兼并整合主体为以下三方面难题而焦头烂额。第一,并购价款由政府规定,被收购方因价款纠纷使得收购难有进展;二,兼并主体为并购资金所拖累,一些大型企业所分到的区块资源条件差,收购意愿低;三是,兼并主体没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和技术人员,矿井技术改造升级压力很大。

    一些国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迫于山西政府工作进度的压力和“83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价款处置办法》的阻力,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处理收购溢价;甚至采取托管方式代替兼并重组。

    类似的问题在未来跨区域的整合重组中,难免再度出现。

来源:      时间:2010/7/30 8:47:16